昨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拿到二审稿的常委会委员不约而同表示:这一稿修改之后,干货比上一稿要多得多,可操作性也更强了!其中,最有实际效果、最干货的就是“融资担保”条款。
此前审议中,就有不少委员提出,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该条例修订草案在本市各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建议时,也有不少企业提出,想向银行借钱,却因为规模小,苦于没有充足的抵押物。对于银行而言,它们是“需要三思”的“借钱对象”。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机构可“大显身手”,那就是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为企业担保增信,融资担保机构可建立起企业和银行之间融资贷款的“引渠”,引导金融活水流向企业。不同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弱化了盈利目的,坚持准公共定位,更能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这些意见建议在这次修法中有了回应。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本市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放大作用,加强融资增信平台建设,多措并举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经过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改稿让大家眼前一亮。首先,落实国家关于强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第21条普惠金融中增加了“推动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的内容;第22条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中增加“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权重占比,降低普惠金融利润考核要求,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的内容。
最吸引眼球的是第28条。修订草案(修改稿)第28条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五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销,并按照规定补充资本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可以不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28条还规定,本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发展带来的充实资本金需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这两个‘5’非常有力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融资担保是上海现在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也是世行对上海营商环境进行评估的重要领域,而它是一个短板。在补短板问题上,人大、政府针对焦点、难点问题出面协调,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放大效应,体现了促进性立法的刚性一面。(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