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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03-09 15:01     浙江日报

近日,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下发通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通知》指出,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3月16日至3月31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据悉,此次医保减征金额预计将达到124亿元左右,将有力推动浙江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郑文、李攀)

【责编:倪珺】
原标题:浙江省出台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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