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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婺城开展病虫害检疫专项整治,维护生物及生态安全

2023-10-20 12:13     中国发展网

中国发展网讯 为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进一步强化对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管控,今年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监管方案,通过“前期排摸+普法宣讲+严查严办”的执法方式,对全区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据介绍,松材线虫病是全球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危险性、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和破坏性,被全球50多个国家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因其致病性强,寄主发病速度快,危害严重且治理难度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松树感病后最快40余天死亡,3到5年就可摧毁成片松林,严重威胁着我国松林生态系统和经济财产安全。

今年年初,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婺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多次联合执法,对全区木材加工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存放松疫木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摸。

3月,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邀请全区涉松木材加工企业负责人参加木材加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会。会上,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专家郑艳宏对松材线虫病的分布现状、危害情况、防治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讲解,要求各涉松木材加工企业切实认识松材线虫病防治的重要性,做到合法生产经营。

据悉,今年以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自主检查和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重点对蒋堂、琅琊等乡镇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80余次,立案查处12起未经许可擅自加工、存放疫木案件,处罚金额14000元,经过半年的集中整治,有效减少了传播松材线虫病的概率,提高了各木材加工厂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下阶段,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还将进一步强化检疫执法,持续对检疫案件严格查办,切实维护该区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盛琳虹何建中)

扩展阅读:法律知识小课堂

(一)未经许可,擅自存放、使用疫木处罚事项

违则:《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罚则:《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处罚事项

违则:《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罚则:《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倪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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