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和加强基层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关于落实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为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建立健全街道权责统一的工作制度,现就落实街道办事处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议权,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进一步深化本市街道体制改革,增强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切实落实街道对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保障街道办事处更好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各项职责,推动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按照 谁牵头、谁负责 原则,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街道办事处的建议,具体包括:
1、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2、市、区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
3、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事项
4、市、区政府年度为民实事项目
5、区重大项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6、征地动迁等涉及街道管理职责的市重大项目
7、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区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8、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9、市、区政府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征询街道建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工作流程
建议的收集
市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市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选取相关街道直接听取工作建议;或者委托区级职能部门统一征询街道办事处建议,具体的街道选取范围可由区级部门确定。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中,区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充分依托现有工作机制、工作流程,通过专题会议、书面征询等方式,征询行政区域内有关街道的建议。鼓励各区创新征询方式,丰富沟通和听取意见渠道。
征求街道建议过程中,征求主体应当保证街道办事处有合理的研究反馈时间,除情况紧急等原因外,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情况复杂、专业性强或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面听取有关街道办事处的建议,并做好解读和说明。当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在征求街道意见后又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区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听取相关街道办事处意见。
建议的提出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工作进度安排,根据辖区内的实际需求,主动向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提出工作、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推进实施阶段,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政策实施、项目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优化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相关建议直接提交政府职能部门、项目建设主体。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工作实际如实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应按要求征求居民群众意见。
建议的处理
对于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相关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认真研究,作为优化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做好建议的反馈工作。反馈可以采取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书面回复等形式。
对于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重要建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回复;对于未予采纳的建议,应当作出说明。
四、保障措施
完善制度保障。市级相关部门在制定或推进涉及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时,应充分听取和考虑相关街道办事处意见。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街道对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区政府应当建立落实街道建议权工作协调机制,可依托已有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沟通对接。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在研究酝酿有关政策或项目时,可以请街道派员参与相关工作,形成沟通对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遴选街道进行先期试点的,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就试点方案与有关街道办事处充分沟通,并协调落实各项试点保障条件。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街道行使建议权的能力。
健全监督考核。将落实街道建议权情况纳入各区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党建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政府职能部门或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征求街道建议而未征求的,由同级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