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深化河长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近日,苏州高新区河长办和区公安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苏州率先增设河湖“警长”,有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形成“河长警长”联手共护河湖的铁腕护水新体制。
《意见》指出,在原有河长基础上,由乡镇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湖的河湖警长。结合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处置、专题会议和警示教育五项制度,依法严惩破坏河湖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污染环境、盗窃破坏治水设备和河道安全设施、非法侵占岸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在涉水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前河长负责巡河、治河,有行政执法权,公安部门负责护河,有刑事司法权,职责上本就互为补充。”苏州高新区河长办工作人员覃春丽告诉记者,《意见》发布前,高新区河长办和区公安分局已多次合作,今年以来,共发现蓝藻打捞设备被盗案1起、涉嫌违法捕捞行为3起。
《意见》实施后,双方信息互通速度更快。“以前双方发现职责范围以外的涉水违法犯罪行为,要双方层层审批,才能沟通到位,流程较长。”覃春丽说,如今双方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成立区级“河长+警长”协调联动办公室,开通举报热线,由区河长办、公安分局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保障联动工作机制顺畅运行。镇级河长办负责“河长+警长”联动协调有关日常工作。目前,双方共设立15名联络员。区河长办联络员定期向区公安分局通报涉及河湖治理执法检查、行政违法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区公安分局联络员则定期向区河长办通报水域治安管理、打击各类破坏河湖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情况,双方每个季度互通一次信息。
双方还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巡防、河(湖)长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定期对河湖及周边水环境破坏和涉水矛盾纠纷进行联合摸排,及时发现各类苗头性线索和预警性信息,同级移交,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协同处置制度提高对涉水违法行为处理效率。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河湖领域案件时,依法向河长制责任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或商请河长制责任单位作勘验检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协助的,河长制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韩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