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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21-04-30 17:47     金华晚报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去年12月24日经省人代会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省条例明确了四类生活垃圾,以法律专业术语对垃圾的类别进行了固定,彻底解决了各地区、各部门对垃圾分类类别名称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也对四类生活垃圾以概括、列举等方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此外,省条例还明确了涉及综合执法部门的罚则,明确了部门职责与管理责任区,从法律层面规定管理责任人义务。

省条例对新生事物、疫情防控、生活导向等问题作出了一定的指引,可谓完备。徐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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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涉及综合执法部门的罚则,主要有五条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理解难点:一是该条款针对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整改不整改已不是立案的必须前置条件,情节严重的,即使整改也可处罚;三是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不整改或屡教不改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等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的违法主体一般为:单位,但也存在个人的情形。《条例》对责任人具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投放、使用的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这里难点在于对“不符合规定要求” 理解,需要执法队员进一步去了解运输工具需要哪些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对收集、运输单位的收集、运输具体规程进行了规范,条款中表述为并列式,换句话讲,只要不符合任何一点均可认定违法:

1.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2.未运输至规定的地点;

3.混合收集、运输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队员需要进一步向业务主管部门调取和掌握生活垃圾的处置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如违反生活垃圾的处置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即可对处置单位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条例》对新生事物、疫情防控、生活导向等问题作出了一定的指引

1.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

2.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3.禁止或者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餐饮服务场所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的除外。

5.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6.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7.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责编:倪珺】
原标题:《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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