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已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必须管好用好。随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全面推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本市医保监督管理面临着新情况,需要对2011年颁布的现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保监督管理,通过创新监管方法进一步规范基金运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此次公布的新《办法》共有26条。
据了解,本次修订主要涉及调整适用范围、将定点资格调整为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实时监测的程序和范围、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赋予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权等方面。
新《办法》完善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责任的条款,并将定点医药机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金额,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办法》同时增加了违反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或其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处骗取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医保失信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归集,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据悉,今年本市医保部门在推出“医保12条”政策,全力支持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服务,全力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新修订的《办法》施行后,本市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强依法监管,坚持惩戒失信、激励诚信,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唐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