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11月1日实施。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鲍筱兰 上海第三次新修正《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实施。10月28日,为做好条例实施,推进新条款更好落地,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建设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卢爱国作条例修订有关情况介绍。他说,上海历来重视法治建设,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是上海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之一。
卢爱国介绍,《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今年第三次修订,为什么要形成常态化修订机制?做以下三点考虑:
一、常态化修订是创新举措。营商环境有三个维度,1是市场化,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鲜明导向;2是国际化,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参考;3是法治化,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贯穿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全过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营商环境工作领域的基本法,具有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2020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具有标志性意义。现在形成常态化的修订机制,充分体现了在法治化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立法先行、于法有据。这在全国是首创性的工作举措。
二、常态化修订很有必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到今年已经是7.0版,持续迭代更新。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紧跟工作实务。我们理解常态化修订的作用,一方面是及时将经验做法入法固化,将创新性举措变为普遍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创设相关法条,为推动解决瓶颈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常态化修订切实可行。2020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版只有80条。2021年修订没有增加条数,涉及14处修改。2023年修订涉及37处修改,增加了10条(政府救助补偿/23、建筑师负责制/38、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39、知识产权公共服务/46、检查计划提前发布/62、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5、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证明/66、劳动者维权保护/80、商事调解/82、办理破产制度创新/87)。2024年修订涉及21处修改,增加了7条(多报合一/35、信托财产登记/54、优化检查流程/63、检查计划提前发布/60、规范第三方检查/64、惠企政策易读性/76、灵活就业人员参保/78、职场安全/79),现在共97条。每次修订都有鲜活的内容,并不是为修订而修订。更重要的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核心是对政府自身行为的约束,并没有给经营主体增加额外负担。
卢爱国表示,积极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呼必应”。
此次《条例》修正,在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以经营主体感受度为先,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持续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下一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将推动各相关部门出台(或更新)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区合力,加大推进力度,把新修正的《条例》贯彻好落实好,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进一步立稳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提升上海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副主任赵一表示,此次条例修订中,本单位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关于48条第三款,对于服务专员工作职能进行了细化,包括“建立定期走访机制,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主动宣传涉企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为上海市“1+16+X+N”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力量”,是切实提高中小企业获得感、满意度的“关键一环”,目前,全市按照1:20左右的匹配度,从街镇、园区、楼宇等单位和服务机构共选设企业服务专员6037名,覆盖企业数量超过十万家。此次条例修订对于进一步提升专员服务能力,夯实工作基础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进一步规范对企业行政检查”,上海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二级巡视员于晓琼说,此次条例修订针对企业“减少、规范行政检查”需求,增加了第63、64条。一是明确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并强调主要要求。二是明确推行应用行政“检查码”。三是明确对第三方机构检查的要求。明确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的责任和主要要求。不同执法条线行政检查在检查事项、内容、标准、方式等方面,市级部门有条件、能力实现精细化分析、统筹、管理。
卢爱国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一是提高企业服务感受度。要求各区服务专员与企业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呼必应”。
这次修正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做好世行评估体系高水平对标改革、进一步固化有效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回应经营主体突出关切的又一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上海在增强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方面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当天,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与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管局等部门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次修正做了相应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