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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施行!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呼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2021-09-06 11:05     东方网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治理,把个人信息使用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而对于即将落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对发挥消保委作用提出想法,并建议呼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事实上,长三角四地消保委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2017年12月,江苏省消保委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且未及时回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提起的公益诉讼,最终企业所涉问题得到整改。2018年,上海市消保委在国内最早开展对手机APP权限相关评测,连续三期评测引起了社会广泛重视,推动了国家相关部门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2019年9月,上海市消保委还与央视“3·15”晚会合作开展了第四期评测,针对手机APP中SDK插件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评测,调查结果在2020年“3·15”晚会予以公布。

“消费者个体的力量是微弱的,需要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为此,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对发挥消保委作用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希望政府部门在监管和执法中加大消费者的参与力度,更多地听取广大消费者和消保委的意见建议,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切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义务,帮助广大消费者主动发挥主人翁作用,重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反映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投诉,实现消保委的体察调查和部门监管执法的联动。

二是建议专业机构对消保委开展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作予以更多支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从数据产生、收集、使用等各个维度收集信息,涉及到专业技术、设备、人员和算法等,专业性极强。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表象剖析根源,需要大量的专业机构的介入。建议各方专业机构与消保委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三是呼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消保委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涉及面广、技术难度高。需要收集了解经营者违法获取消费者信息渠道和手段,进行专业评测和调查,工作开展需要大量的人力和专业机构的参与,现有的工作经费无力承担。因此,建议参照国际国内成功经验,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为消保委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保障。(程琦)

【责编:倪珺】
原标题:《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施行!长三角消保委联盟呼吁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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