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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42条举措 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权益

2020-12-30 17:07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上海出台全国首部医护人员权益保障领域省级政府规章

上海出台全国首部医护人员权益保障领域省级政府规章。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倪珺报道 12月30日,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推进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医疗卫生人员队伍。目前,医疗卫生人员队伍人才流失的现象客观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对医疗卫生人员的保护还不够到位。

据悉,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业权益保障、执业环境保障、涉医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附则等共5章42条,系统保护医疗卫生人员权益,有助于安医、稳医,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从而推进上海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我国相关法律对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有所规定,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分别用三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但上述条款较为原则。”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将涉及到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逐条写实写细,落实主体责任,务求实用。其中,特别强调要创新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保障,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安检、明确禁止7类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引入信用惩戒制度,确立了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实施禁止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同时,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烈度的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责编:邱爱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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