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在地方实践中如何将《民法典》中的新机制新规定落实落细?昨天,市民政局就贯彻实施《民法典》相关准备情况做介绍。
【离婚冷静期】
明确“两个30天”操作流程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关注度一直较高。《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市民政局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沈家观介绍,市民政部门对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也将调整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今后,市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以继续在网上进行预约(含移动端和PC端)。
【意定监护】
正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此次《民法典》总则编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据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陈跃斌介绍,上海作为深度老龄化的特大型经济中心城市,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求。为适应本市部分特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上海正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目前已登记一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此外,今年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已明确规定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有关服务的内容,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精神。
【收养评估】
多部门信息共享调查申请人
诸多民间领养、网络送养等行为,看似给孩子找到了最终的归宿,实则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对此,《民法典》新增了收养评估制度,将收养评估作为收养登记的前置环节。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处长陶继民介绍,上海自2006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对国内家庭收养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弃婴的申请评估工作,至今已对370多个国内申请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合格率约为93.5%。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那么,针对收养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该如何实现呢?
对此,陶继民表示,民政部门将在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评估的过程中,通过与公安、司法、法院、征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对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具体实施办法将根据民政部最终颁布的《收养评估办法》执行。
【遗产管理人】
结合推广“全岗通”明确流程
为确保遗产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进一步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此种遗产的归属,需要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遗产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居村委今后主要新增的职责不只是遗产管理人,还包括监护职责以及居业关系。目前,市民政局正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本市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开展居村委会赋码办证工作。下一步,将结合全市推广“全岗通”工作法,在各区组织编撰全岗通业务工作手册中,明确“监护、居业关系、遗产管理”等事项的业务流程。(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