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了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机制。细化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和新修正的《消防法》的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原来的消防救援机构承担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
以往,住宅小区里若发生群租客乱接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能上门入户检查,而如果由公安来执法,就能避免这一状况。“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决定》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制止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决定》还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将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范围从“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扩展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为适应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需求,《决定》明确本市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管理体系。(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