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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亨利委员:进一步创新自贸新片区争议解决制度

2020-01-16 19:30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缪晓琴上海报道 国际投资者的信心需要专业、独立和国际化的争议解决机构来支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区有哪些解决争议的优秀制度值得上海学习借鉴?在1月14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上海市政协委员、香港中国商会常务副会长陈亨利委员建议,借鉴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探索成立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庭,为自贸新片区打造专业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自从上海建立自贸试验区以来,上海为外商投资者建设创新的争议解决途径做出了一系列努力,既有特色也有引进。2013年10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并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近年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机构也陆续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

陈亨利、杨大明、朱国樑、郑建好、叶向德、林志民等上海市政协委员认为,随着自贸区新片区的设立,上海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正不断提升和扩大,上海需要在自贸区新片区打造国际商事法庭。此举将会进一步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新片区开展业务,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完善仲裁规则、创新服务能力,保障和促进上海争议解决的发展,共同为纠纷的多元解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委员们结合国情与国际经验,就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

1、开放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允许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事项,如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等。此外,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法庭不仅对自贸区所有民商事纠纷以及对在自贸区注册的机构、公司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还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审理任何其他地方当事人的纯属“国际性”商事案件。

2、允许境外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法官选任国际化、专业化和精英化。各国际商事法院对于法官的选任都秉持特别严格的要求,国际化、专业化、精英化特色鲜明。法官人选和聘用机制方面,探索实现多样化;邀请普通法专家参与陪审,尤其着重选拔亚太区普通法领域优秀的法官,仲裁员和律师。

3、完善诉讼程序,适用更加符合商业需求的诉讼程序。国际商事法院应该“亲商”,国际商事法院的程序规则多呈现出一种与国际商事仲裁相类似的专业化与国际化特征。例如,允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适用熟悉的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用英文这个国际语言作为诉讼语言。

4、拓展国际合作,保证判决执行。为了保证商事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应当积极拓展与域外法院的合作。开展自贸区法院与境外法院合作,通过签署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形式,使自贸区法院判决可以在境外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执行。

5、允许持有境外资格的律师代理案件,包括进一步放宽境外律师出庭的限制。就仲裁方面,落实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

委员们同时指出,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的仲裁活动需要进一步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1)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明确其性质是国内裁决还是国外裁决。明确其裁决性质对于裁决执行时境内法院的审核标准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裁决的仲裁地在中国境内,建议应当将此种裁决视为中国境内的涉外裁决。

(2)随着对特定在香港设立的仲裁机构开放临时措施的申请1,进一步允许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就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或者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法院就仲裁过程中临时措施提出申请。

(3)明确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中国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申请撤销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管辖没有规定;即便假定仲裁地点的法院有管辖权,也可能存在管辖不明的问题,因此建议明确中级法院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管辖权。

【责编:倪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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